6月23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呂梁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因虛列宣傳費、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被監管責令改正并罰款22萬元。
另外,范亞熊時任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經理,對該公司“虛列宣傳費”負直接責任,被監管警告并罰款3萬元。
溫翠蘭、馮書強、陳俊花三人將個人業務虛掛在保險代理人員名下套取手續費用,對“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負直接責任,被監管警告,并各處以罰款1萬元。
以下為呂銀保監罰決字〔2022〕21號原文: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呂梁市孝義市迎賓北路西崇文街北東興帝豪花園小區9幢1-2層西側門市
負責人:范亞熊
當事人:
1.姓名:范亞熊
所在單位名稱及職務: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經理
住址:山西省呂梁市孝義市
2.姓名:溫翠蘭
所在單位名稱及職務: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業務員
住址:山西省呂梁市孝義市
3.姓名:馮書強
所在單位名稱及職務: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業務員
住址:山西省呂梁市孝義市
4.姓名:陳俊花
所在單位名稱及職務: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業務員
住址:山西省呂梁市孝義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虛列宣傳費
2021年6月,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向兩家廣告傳媒公司合計支出宣傳費5筆、金額21.8萬元。上述業務并未真實發生,實際由兩家公司收到上述款項,扣除一定的費用后返還給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范亞熊時任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經理,對上述事實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關于舉報中提到的198408元增投手續費來源的說明、2021年6月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宣傳費支出情況表、2021年6月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宣傳費財務憑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二、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2021年1月至12月期間,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業務員溫翠蘭、馮書強、陳俊花三人分別將個人業務虛掛在保險代理人員名下,涉及保費收入合計34.36萬元,套取手續費合計12120.82元。溫翠蘭、馮書強、陳俊花三人將個人業務虛掛在保險代理人員名下套取手續費用,對上述事實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溫翠蘭詢問筆錄、溫翠蘭2021年虛掛業務明細表、溫翠蘭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上述虛列宣傳費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分局決定對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責令改正,并處罰款17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范亞熊處以警告,并處罰款3萬元。
2.上述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責令改正,并處罰款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溫翠蘭、馮書強、陳俊花處以警告,各處以罰款1萬元。
綜合上述二項行為,我分局最終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2萬元;對范亞熊處以警告,并處罰款3萬元;對溫翠蘭、馮書強、陳俊花處以警告,各處以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西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呂梁銀保監分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