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險產品“傻傻分不清楚”?監管又有新規出爐。
11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全面規范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行為,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從內容上看,此次《辦法》共六章31條,對人身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主體、披露方式、內容、時間、管理機制、法律責任等進行全面規范,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產品費率和產品現金價值作為產品的重要信息,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公開披露有利于消費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險產品信息,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促使保險公司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
來看詳情——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強化外部監督
銀保監會介紹稱,信息披露一直是各國保險監管機構提升行業透明度、強化外部監督、維護市場公平的重要監管抓手。此前,銀保監會制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辦法》,原保監會制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制度文件,對規范人身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行為,提高行業公信力,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隨著行業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從嚴監管導向更加明確?偟膩砜,當前產品信息披露制度建設還存在短板,尚未建立適用于所有人身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整體框架和配套規則。
同時,《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出臺十余年,原有一些監管要求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監管工作需要,需要統籌規劃并制定新的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制度,為此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此次《辦法》。
整體來看,《辦法》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強化外部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強化保險公司產品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產品范圍上,按險種類別劃分,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按設計類型劃分,包括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按保險期間劃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險。
產品信息披露對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保險公司應當向社會公眾披露其產品信息,接受保險監管部門及社會公眾的監督。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披露應知的產品信息,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同時,《辦法》明確中國保險業協會、中國銀保信等機構作為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的行業公共平臺,為社會公眾及保險消費者提供權威的信息查詢渠道。
費率表、現金價值全表主動公開
提升保險產品透明度
在具體信披內容方面,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產品審批或備案材料報送內容,披露保險產品信息,包括:保險產品目錄、保險產品條款、保險產品費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現金價值全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說明書、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的產品材料信息。
其中,保險產品的費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現金價值全表,系首次作為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動公開。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稱,產品費率和產品現金價值作為產品的重要信息,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公開披露有利于消費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險產品信息,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促使保險公司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從國際經驗看,披露產品費率、現金價值等信息,也有經驗可循。
與此同時,保險公司在保單承保后,應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電話、互聯網等方式的保單查詢服務,建立可以有效使用的保單查詢通道。
保單查詢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名稱,產品條款,保單號,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信息,保險銷售人員、保險服務人員信息,保險費,交費方式,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待期,保單生效日,銷售渠道,查詢服務電話等。
此外,銀保監會也正在同步研究制定《關于印發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通知》,對不同設計類型的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要求進行重新梳理并細化,以便消費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險產品的功能作用,便于消費者更好地選擇保險產品。
高管負責信披管理
四行為將遭罰單
在信息披露的管理上,《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加強產品信息披露管理,建立產品信息披露內部管理辦法,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加強公司網站披露頁面建設,強化產品銷售過程與售后信息披露監督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完善內部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機制,披露材料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不得授權或委托個人保險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險公司應對產品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主體責任,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產品信息披露事務。保險公司負責產品信息披露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產品信息披露的部門負責人員對產品信息披露承擔管理責任,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產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使用承擔責任。
并且,《辦法》以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為導向,強化保險公司產品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盡義務,加大對各類信息披露違規事件的問責力度,提高信息披露違規成本。
對于信披質量的監督,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也將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職責,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舉報調查等手段和采取監管談話、責令限期整改、下發風險提示函等監管措施,督促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落實產品信息披露的各項要求,嚴厲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其中,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出現以下四類行為之一的,將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予以處罰:
。ㄒ唬┪窗凑找幎ㄅ懂a品信息且限期未改正;
。ǘ┚幹苹蛱峁┨摷傩畔;
。ㄈ┚芙^或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ㄋ模┿y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未按照規定設計、修改、使用產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保險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人身險保險費率表等首次作為產品信披材料主動公開
銀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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