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單位為了防止員工受到工作中的意外傷害,就給員工投保了商業保險,認為這樣就可以規避工傷,不再繳納工傷保險。
這種行為到底是對是錯,我們首先要理清商業險和工傷險之間的區別。

商業保險一般都是圍繞人身意外進行的一種保險,針對的是勞動者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傷害帶來的風險。
人身意外保險和投保對象人身具有不可分性,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法律不允許以他人傷害為自己利益的期待。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投保商業保險,只能認定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一種福利。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買商業保險,能夠增加勞動者的保障系數。

工傷保險屬于國家對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保障的一項重要機制,用人單位有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并且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
工傷保險能夠讓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時分散用人單位的風險。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商業保險具有任意性、補充性,兩者的不同性質決定了這是兩個不同范疇的保險。
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了商業保險,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要承擔勞動者一旦出險后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出險后商業保險賠付也不能免除、抵消、替代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勞動者出險后商業保險賠付也不能免除、抵消、替代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勞動者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