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辦公期間發生意外,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購買隔離險應當注意哪些事項?疫情期間贈送保險的效力如何認定?
疫情期間,這些保險案件的訴訟熱點引發了大眾關注。6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通過微信公眾號對6個保險案件熱點問題做出了相應解答。
問題1:居家辦公期間發生意外,雇主責任險是否可以理賠?
答:如雇主責任險中約定了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員工居家期間如有證據證明處于工作狀態,根據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具體分析,可以認為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問題2:“順風車”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答:疫情期間通過搭順風車的方式上下班成為很多人的選擇,順風車車主也樂于通過這種方式減少出行成本。但順風車車主應當注意自身車輛購買的車險類型,若車險類型屬于非營運性質,則在從事順風車行為時,需要注意不要逾越“順風車”,明顯超出自身行車路線,頻繁接單,致使變成以盈利為目的的營運性車輛,否則可能導致發生事故時,無法得到理賠的后果。
問題3:電子投保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疫情期間,電子投保因非接觸式的優點,受到保險人和投保人的青睞。由于電子投保往往是根據程序設定自動訂立合同,保險人應當采取相應的技術手段,對格式條款,特別是其中的免責條款等,主動向投保人進行提示說明。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仔細閱讀相關的條款,基于自身客觀保險需求,謹慎選擇投保的險種。
問題4:疫情期間贈送保險的效力?
答:疫情期間,許多保險公司向醫護工作者等贈送了健康保險等。對該贈送保險,若被保險人享有保險利益且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則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問題5:購買、理賠隔離險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隔離險作為疫情期間的一項新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對隔離險的相關條款向投保人說明,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同時,對于隔離險中的條款、特定語詞的含義應當表達界定清楚,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對相關條款等有爭議的,則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選擇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釋。投保人購買隔離險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充分了解清楚條款含義、理賠條件、免賠事由等,謹慎選擇相關產品。
問題6:人身保險合同因疫情無法繳費怎么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分期繳費的人身保險合同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費之后,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超過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中止后,保險人與投保人可以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投保人應當在阻礙繳費事項清除之后,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補繳保險費。需要注意的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