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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車沙漠出事故 法院判定以評估報告為理賠依據

[ 2018年5月24日22:58 ]   來源:[ 中國保險報網 ] 袁婉珺   雙擊自動滾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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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奚某為其名下汽車到某保險分公司投保,在其車輛遇到交通事故后,雙方就賠償事項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保險分公司對其計算施救費的公里數以及相關費用支出有異議,拒絕部分賠償費用。故奚某將某保險分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支持其中的79630元。

  2015年12月30日,奚某為其名下汽車向某保險分公司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等險種。在投保期內,奚某丈夫湯某駕駛汽車在烏蘭布和沙漠發生事故,導致車輛多處受損無法正常行駛,湯某通過衛星電話求助,得到劉某組織車輛人員前往救援,歷時約一天車輛被救出,劉某經營的轎車修配養護中心收取救援費用10000元,并開具證明。隨后湯某第一時間通知某保險分公司,某保險分公司派員勘查并對車輛受損情況進行確認與核實。2016年9月2日,車輛被送至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維修。2016年11月24日,車輛基本完成修復,奚某支付車輛維修費11900元,配件材料費72790元,附加費31947元(包括施救費15000元,開發票的稅金16947元),共計116637元人民幣。奚某要求某保險分公司依約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分公司拒絕全額賠償。故奚某起訴至法院。

  某保險分公司辯稱,對奚某要求的31947元附加費不予認可,其中15000元施救費中,開具10000元票據的烏達區轎車修配養護中心,沒有施救的資質,且對其計算施救費的公里數有異議,剩余的5000元施救費沒有票據。且對于維修工時費與維修配件金額不予認可。

  法院認為,奚某與某保險分公司建立的保險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根據奚某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碰撞、傾覆……。涉案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分公司應當進行理賠。關于理賠金額,根據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維修及配件費用為79630元,某保險分公司應予賠付,故對于奚某要求賠付維修費11900元、配件材料費7279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支持其中的79630元。

  關于施救費用15000元,奚某稱該費用分為兩部分,5000元為故障車運輸費,即將車輛運回的運費,10000元為沙漠施救費。對于5000元的故障車運輸費,法院認為,該費用并非施救的必須費用,法院不予支持。關于沙漠施救費10000元,法院認為,該費用是將事故車輛拖出事發地發生的必要費用,應屬理賠范圍。但施救費的發票系由某建筑公司開具,并非出具施救證明的烏達區轎車修配養護中心,法院不能直接確認該施救費用;又鑒于雙方不能對施救方式、距離達成一致,同時又考慮到沙漠中遠距離施救,非通常環境下采取的施救措施,其定價亦不能按照所謂市場價格確定,故該施救費用的確定不具備相應鑒定條件,無法通過第三方鑒定程序確定。綜上,法院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考慮到奚某并未提交充足的支付證據,故法院對于奚某主張的施救費用予以酌定,酌定為7000元。關于奚某主張的16947元稅金,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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